4月30日,民營經濟促進法正式出臺,這標志著我國民營經濟的發展邁入法治化新階段。作為我國首部聚焦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該法將“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寫入總則,并在條文中明確民營經濟不僅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還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更是“推動我國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力量”。這部法律的歷史性意義在于,它不僅填補了民營經濟領域專項立法的空白,更是直擊了制約民營經濟發展的關鍵痛點——公平競爭問題。長期以來,隱性壁壘、歧視性政策等頑疾阻礙了民營經濟的健康發展和市場活力的充分釋放。民營經濟促進法以“平等對待、公平競爭、同等保護、共同發展”為基本原則,從制度層面系統破解民營企業發展面臨的公平競爭困境。
一、民營經濟促進法對于促進公平競爭的重要意義
改革開放近50年來,民營經濟發展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已經成為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作為新時代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關鍵支撐,民營經濟通過激發市場活力、優化資源配置、提升創新效能,持續為暢通國民經濟循環、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注入強勁動能。因此,營造良好的競爭環境、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創新發展,對于進一步激發民營企業活力和創造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長期以來,個別地區市場準入、要素獲取以及政策執行等方面的隱性壁壘一定程度上制約著民營經濟的健康發展,影響著民營經濟發展的活力和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民營經濟促進法出臺是以法治方式系統性破解制約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關鍵癥結的有力舉措。
二、民營經濟促進法在促進公平競爭方面的制度創新
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二章則直面民營企業發展的核心痛點,針對民營企業發展所面臨的公平競爭困境,主要在以下四個方面作出制度創新:第一,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通過“非禁即入”的負面清單管理,明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營企業與其他所有制企業享有同等進入權,著力解決“玻璃門”“彈簧門”“旋轉門”等準入歧視痛點。第二,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在出臺產業補貼、招投標規則等政策前必須通過公平競爭審查,并定期清理“本地企業優先”“民企納稅貢獻附加條款”等歧視性規定,從源頭上遏制地方保護主義和行業壟斷。第三,明確資金、技術、數據、土地等生產要素“非歧視性配置”原則,保證各類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破除“民企難獲銀行授信”“科研項目申報隱性偏向國企”等現象,確保同臺競技、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第四,著重強調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機構在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應當依法處理,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有效實施是民營經濟促進法促進公平競爭的關鍵
民營經濟促進法在公平競爭方面具有很多的制度創新,但也面臨一些挑戰。比如,部分基層執法人員對公平競爭的內涵把握不清,執法能力和水平不高。為確保該法落到實處,在實施環節應當重點關注以下方面:一是建立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動態調整機制,定期清理地方附加限制條款,組建跨部門聯合審查組對公共資源交易規則進行合法性核查;二是健全生產要素公平配置制度,在土地供應、信貸審批、科研項目申報等環節實行“標準公開、程序透明、結果公示”的陽光化操作;三是強化執法監督問責,可以嘗試設立省級民營企業權益保障中心,對歧視性政策實行“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曝光一起”,堅持依法行政。通過制度剛性約束、過程陽光操作、責任閉環追溯,系統性破除阻礙公平競爭的體制機制障礙。
站在全面建設現代化強國的新起點,民營經濟促進法不僅是一部“權益保障之法”,更是一部“市場信心重塑之法”。該法的功能和價值不僅在于為民營企業賦權,更在于通過優化公平競爭環境,重塑全社會對市場規則的信任。民營經濟促進法為各類所有制企業劃定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競爭跑道,致力于破除一切妨礙公平競爭的“暗礁險灘”,有助于“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在法治軌道上的良性互動,并為中國式現代化注入源源不斷的民營經濟活力。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
(編輯 牛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