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民營經濟促進法將正式施行。其“權益保護”章共13條,邏輯嚴密、相互支撐,回應了民營企業長期以來的核心關切,圍繞民營企業全生命周期可能面臨的權益風險,直面“趨利執法”“賬款拖欠”“維權困難”等現實問題,構建起覆蓋人身權、財產權、經營權、救濟權的全方位保護體系,為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構筑起法治屏障。
一、權益保護:民營經濟法治保障的“壓艙石”
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然而,民營經濟權益受損事件仍時有發生。“權益保護”的專章規定,標志著民企權益從“政策宣示”到“剛性保護”、從“碎片化”規定到“系統化”保障的跨越。
“權益保護”章的規定,具有三個突出特點:一是規范的全面性,整合了原本分散在《民法典》《中小企業促進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中的各項民營經濟保護措施,形成了覆蓋人身權、財產權、經營自主權、救濟權等重要權利的“全鏈條”保護體系;二是措施的針對性,直指政務失信、異地執法亂象、賬款拖欠等破壞營商環境建設的痛點問題,給出了許多務實管用的舉措;三是理念的先進性,構建了民營經濟保護的“負面清單”,體現了從被動救濟到主動預防、全面治理的深刻轉變。
二、體系解讀:“權益保護”章中的法治密碼
“權益保護”章通過環環相扣的制度設計,構建了“宣示-預防-保障-救濟-監督”全周期保護民企法定權益的邏輯閉環。
首先,是針對所有單位和個人的一般性宣示,規定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經營自主權等合法權益,民營經濟組織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個人信息等人格權益受法律保護,并專門規定不得利用互聯網等傳播渠道實施侵權。其次,是針對政府行為的預防性規范,圍繞行政調查、征收征用、強制措施、案件辦理、異地執法,規定了“最小侵害”、嚴守程序、合理補償等。再次,是事中保障,強調及時支付賬款、依法履約踐諾等剛性約束。最后,是事后救濟和監督,規定優化民營企業申訴投訴、復議訴訟等維權渠道,明確政府部門、審計機關、司法機關、行業協會等的監督義務,全方位保障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其中,亮點規定亦比比皆是:第64條直指“異地執法”,為遏制逐利執法打造“制度籠子”;第65條明確救濟渠道,為民企維權架設“便捷通道”;第67條對“拖欠賬款”說“不”,為實體經濟打通“血脈梗阻”;第70條聚焦“政務誠信”,不再給“新官不理舊賬”留任何借口。
通觀民營經濟促進法全文,權益保護的內容并非僅規定在第七章中,其他章節也有相當條款關涉民營企業權益保護。例如,第51條關于對民營企業平等處罰,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的規定,使企業有望不再被“小過重罰”;第57條關于“海外維權”的規定,織密了全球化背景下民企的“保護網”。同時,第七章的規定與其他章節的規定也形成了協同效應。例如,第18條第2款規定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應當合理設置雙方權利義務,明確投資收益獲得方式、風險分擔機制、糾紛解決方式等事項”和第70條第1款規定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依法向民營經濟組織作出的政策承諾和與民營經濟組織訂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人員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形成了呼應;第53條關于建立健全行政執法違法行為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和涉企行政執法訴求溝通機制的規定,與第65條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有權反映情況、申訴,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訴訟的規定建立起銜接。這種系統化安排,有利于各項權益保護措施形成合力,共同致力于民營經濟法治環境的優化。
三、實施展望:從“紙面上”的法走向“行動中”的法
民營經濟促進法通過科學的制度設計和嚴密的條款銜接,為民營經濟權益保護構建起全方位、多層次、高效能的屏障。同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從“紙面上”的法落實為“行動中”的法,需要“立法-行政-司法-社會”四位一體的共同努力。在立法層面,要進一步完善細化配套制度,圍繞涉企行政執法、賬款支付管理等問題逐個突破;行政層面,要優化執行機制,依托數字化監管平臺,完善信用體系建設,建設科學的監督考核問責機制;司法層面,要進一步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樹立司法權威;社會層面,要培育法治文化,消除歧視和誤解,形成尊重民營經濟、平等保護民營經濟的社會共識。當權益保護從政策轉變為法律,當制度條款一一落地為現實,民營經濟的創造力與競爭力必將不斷迎來新的爆發,為我國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持續注入強勁動力。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憲法與行政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重大創新項目“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改革研究”首席專家)
(編輯 牛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