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30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民營經濟促進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實施。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出臺,標志著中國民營經濟發展邁入法治保障的新階段。作為一部回應企業呼聲、凝聚社會共識、回應時代命題的里程碑式立法,該法的出臺,不僅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兩個毫不動搖”的堅定踐行,也為新時代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實法治支撐。
這部法律聚焦民營經濟發展中的核心難題,以鮮明的問題導向推進制度創新。無論是確立“平等保護”原則、推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還是強化對產權、人身權、經營自主權的保護,以及建立公平競爭審查機制,其系統性與現實針對性,均為中國式現代化注入了制度動力。
特別是第七條和第六十九條的設定,集中體現了協同治理理念在法律層面的制度化表達。它不僅明確了工商聯在服務民營經濟發展中的職責定位,也為民營企業在權益維護、爭議解決、政策傳導等方面構建了更具支撐力的服務平臺。
一、工商業聯合會的“制度回歸”與“功能進階” —— 解讀第七條
條文原文:第七條 工商業聯合會發揮在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和民營經濟人士健康成長中的重要作用,加強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思想政治建設,引導民營經濟組織依法經營,提高服務民營經濟水平。
這一規定是工商聯“法定職責”首次入法,標志著其從政策角色邁向法律角色,是對其長期服務民營企業實踐經驗的法理確認。第七條體現出三重制度意涵:一是地位確認。長期以來,工商聯在政府與市場之間發揮橋梁作用,但在法律體系中缺乏明確定位。此次入法,正式確立其參與國家治理的法定身份,為其履職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功能升級。從思想引領走向系統服務,工商聯需在政策宣導、合規培訓、營商環境反饋等方面全面提升能力,承擔起更加專業、務實的服務職能。三是價值引領。通過其平臺強化企業家法治意識和社會責任感,推動依法合規經營,是塑造新時代企業家精神的關鍵路徑。
二、治理“拖欠賬款”的法治方案 —— 解讀第六十九條
條文原文: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賬款支付保障工作,預防和清理拖欠民營經濟組織賬款;強化預算管理,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加強對拖欠賬款處置工作的統籌指導,對有爭議的鼓勵各方協商解決,對存在重大分歧的組織協商、調解。協商、調解應當發揮工商業聯合會、律師協會等組織的作用。
這是民營經濟促進法中最具操作性與現實回應度的條款之一,可謂正面回應了長期困擾民營企業的“拖欠賬款”問題。該條款從制度設計上可分解為三大治理維度。政府自律:從預算源頭預防拖欠。明確提出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這堵住了“先采購、后找錢”的制度漏洞,為減少政府拖欠民企賬款提供了源頭治理的法治方案。爭議解決:強化“協商+調解”機制。相較以往偏重訴訟路徑的處理方式,民營經濟促進法創新性地強調用“協商+調解”化解爭議,突出靈活性、成本低、效率高的民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符合商事主體實際訴求。
社會協同:賦權工商聯與律師協會參與治理。將工商聯和律師協會明確納入爭議化解機制,既是對其在長期實踐中展現出的組織能力和專業公信力的高度認可,也標志著我國經濟治理體系向多元共治格局邁出堅實一步。通過立法賦權,這一制度設計不僅提升了糾紛處理的公正性和專業性,進一步釋放專業組織在公共事務中的制度功能與治理價值。
值得一提的是,律師協會深度參與,正是激活商事治理法治化、專業化、精細化的關鍵力量。作為一名律師,我深切體會到:在復雜多元的民商事關系中,律師不僅是單一案件的代理人,也應成為企業合法合規、風險防控、爭議化解的“制度護欄”和“前置支點”。在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制度框架下,律所和律師將不再只是“糾紛后的修復者”,而是“制度內的治理者”,在調解、合規建議、爭議早期干預等環節中發揮更加積極、更加前置的專業價值。這是律師行業職業角色的轉型升級,也是新時代法治中國建設賦予法律人的使命擔當。
今天,在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堅實保障下,中國民營經濟這艘承載著夢想與希望的大船,正以更加堅定的航向,駛向更加廣闊的未來。法治為帆、信心為槳,風雨無阻、奮楫篤行。
(作者系盈科律師事務所黨委書記、主任、全球董事會主任)
(編輯 牛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