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靈魂在于公平。民營經濟促進法首次在法律層面將“平等保護”確立為核心原則,明確要求各類所有制企業在市場準入、要素獲取、權益保障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這一原則的落實,既是對憲法精神的貫徹,也是對現實中民營企業時有反映的隱性壁壘和差別化待遇的針對性回應。例如,民營經濟促進法通過負面清單制度明確“非禁即入”,要求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環節消除所有制歧視,并強化對賬款拖欠等頑疾的治理,真正將平等從理念轉化為可操作的規則,讓民營企業吃下了“定心丸”。
民營經濟促進法在“促發展”與“防風險”之間實現了平衡。一方面,通過優化營商環境、鼓勵參與國家重大戰略,激發民營經濟創新活力;另一方面,明確要求民營企業依法經營、履行社會責任。這種“雙輪驅動”的立法思路,既體現了對市場規律的尊重,也彰顯了引導民營經濟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深意。尤其值得關注的是,法律將商會的自律協調作用納入規范,為政企溝通搭建了制度化渠道,有助于形成“親而有度、清而有為”的政商生態。
作為我國首部民營經濟領域的基礎性法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最大價值在于將改革開放四十余年的有效實踐上升為法律制度。從“政策推動”到“法律保障”的轉變,不僅增強了制度穩定性,更通過立法程序凝聚了社會共識。數據顯示,在起草和審議期間兩次公布草案公開征求意見,通過54個立法聯系點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特別注重聽取各行業、各領域民營企業意見,這本身就是法治精神的生動體現。民營經濟促進法的頒布必將進一步釋放民營經濟的創新潛能。
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出臺,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關鍵一步。它既是對民營經濟歷史貢獻的肯定,更是對其未來發展的莊嚴承諾。期待法律實施后,各級政府能嚴格依法行政,司法機關強化產權保護,民營企業善用法治武器維護權益,共同繪制一幅“國有經濟與民營經濟協同共進”的壯麗畫卷,為中國式現代化注入更強勁的動能。
(作者系全國工商聯副主席、永同昌集團董事長)
(編輯 牛暢)